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实施办法(试行)
来源:广汉市 作者:广汉市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0-06-08
广汉市人民检察院
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检察机关依法、公正办理审查逮捕案件,准确惩罚犯罪,有效化解社会矛盾,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等规定,结合检察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审查逮捕听证应当遵循依法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按规定应当保密的案件不得公开听证。
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听取各方意见,保障听证参加人充分发表意见。
第二章 公开听证案件
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逮捕案件,可以公开听证:
(一)案情疑难、复杂,争议较大的;
(二)社会影响较大的;
(三)逮捕必要性分歧较大的;
(四)有当事人反映侦查活动违法,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。
第五条 下列案件的审查逮捕不进行公开听证:
(一)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、第四款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;
(二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;
(三)未成年人犯罪的;
(四)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;
(五)其他不宜公开听证的。
第三章 公开听证参与人员
第六条 公开听证会由本院组织,由检察长、副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主持。
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听证会:
(一)本院检察官;
(二)侦查人员;
(三)人民监督员;
(四)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或值班律师;
(五)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被害人的近亲属。
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所在单位、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听证。
根据公开听证的实际情况,可以允许公民旁听。
因参加听证影响其工作、生活的,可以提供适当帮助。
第四章 公开听证参加人的权利、义务
第八条 听证参与人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就案件事实、证据和适用法律以及社会影响等独立发表意见;
(二)对听证内容有疑问的,可以要求作出解释;
(三)核对和修改听证笔录;
(四)知晓最终决定的权利。
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,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,按照相关规定办理。
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,经本人同意,可以指定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。
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不得互相串通,影响案件处理。
第十一条 听证参与人应当服从听证会主持人指挥,遵守听证秩序,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和录音录像。
第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、被害人双方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和解意愿。
第五章 公开听证程序
第十三条 听证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建议,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、法定代理人申请,听证建议和申请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前提出,经本院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实施。
检察长、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,也可以直接决定实施。
第十四条 听证可以在本院办案场所、羁押场所或通过远程提讯方式进行。
犯罪嫌疑人为二人以上的,应当分别进行听证。
第十五条 公开听证会应当配备书记员记录听证情况,可以安排法警执勤。
本院可以就公开听证全过程录音录像。
第十六条 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公开听证二日前,将听证的时间、地点和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参加听证的人员。
参加听证的人员可以提前熟悉案件情况。
第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主持人核实到场人员身份、宣布会场纪律;
(二)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,以及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;
(三)侦查人员陈述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;
(四)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发表意见;
(五)被害人及其近亲属、代理人发表意见;
(六)人民监督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发表意见;
(七)主持人询问侦查人员、犯罪嫌疑人、辩护人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、代理人有无新的证据提供,并就新的证据进行质证;
(八)参加听证各方可以就他方意见提出辩证意见和补充意见;
(九)主持人进行总结性发言。
作出决定前,可以单独听取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的意见。
听证过程中,检察官应当结合案件释法说理,并进行法制宣传。
第十八条 听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:
(一)案件事实;
(二)案件相关证据;
(三)法律适用;
(四)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。
第十九条 听证过程应当形成书面笔录,由听证参加人员核对签字并附卷。承办检察官应当将听证参与人的意见列入案件审查报告,作为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,承办案件的办案组应当进行讨论,讨论时可邀请其他检察官参加。讨论后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进行综合评判,并做到“三个效果”的有机统一,形成意见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是否批准逮捕。
逮捕决定可以当场宣布,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择日宣布。
批准或不批准最终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听证参加人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党组书记 代理检察长 谢永宏 | 01-25 |
办公室 | 10-23 |
第一检察部 | 10-23 |
党组副书记、副检察长吴川 | 01-10 |
第二检察部(未成年人检察部) | 10-23 |
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冉晓艳 | 03-25 |
第三检察部 | 10-23 |
副检察长 易玲 | 01-10 |
第四检察部 | 10-23 |
党组成员、纪检组组长李传模 | 01-10 |